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47號
MLDV,104,補,447,201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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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7號
原   告 吳廉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玉麗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7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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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