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21號
MLDV,104,補,421,201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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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2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淑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邱嬌娥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32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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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苗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