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12號
MLDV,104,補,412,201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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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   告 彭秋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水良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7,5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9,4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48,9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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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