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02號
MLDV,104,補,402,201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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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02號
再審原告  李綜合醫療社團法人李綜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順安
再審被告  豪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鳳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第
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
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3 項定有明文。查再審原
告請求廢棄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1 號、103 年度苗簡字第331
號判決,依上開規定,應認再審原告之真意係就本院104 年度簡
上字第1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應依再審原告主張廢棄本院上開確定判決之利益計算,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72,41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
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6,120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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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