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99號
MLDV,104,補,399,201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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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謝誌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紫心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397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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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