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世才即吳金亮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
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4,5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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