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71號
MLDV,104,補,371,201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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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   告 新譜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537,3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7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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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譜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