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56號
MLDV,104,補,356,201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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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   告 羅煒鈞
訴訟代理人 朱榮發
被   告 羅財麟
      羅財裕
      羅財東
      羅國楨
      羅國煌
      羅財榮
      羅財鴻
      羅財森
      羅財仁
      羅財添
      林瑞松
      蔡福彰
      李羅清香
      羅日香
      羅淑清
      羅淑華
      羅淑金
      羅國仁
      羅雯琪
      羅嘉琪
      蔡晨錚
      蔡逸真
      蔡麗棻
      蔡向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
  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614,825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7,038元。
二、如附表所示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附表:
┌──┬───────────┬──────┬──────┬────────┬─────────────┐
│編號│  土 地 地 號  │土地公告現值│  面 積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 額     │
│  │  (苗栗縣公館鄉)  │ (元/ ㎡) │ ( ㎡ ) │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1  │ 館陽段452地號    │ 13,500元 │ 358.85  │   1/3    │   1,614,82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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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