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 告 羅煒鈞
訴訟代理人 朱榮發
被 告 羅財麟
羅財裕
羅財東
羅國楨
羅國煌
羅財榮
羅財鴻
羅財森
羅財仁
羅財添
林瑞松
蔡福彰
李羅清香
羅日香
羅淑清
羅淑華
羅淑金
羅國仁
羅雯琪
羅嘉琪
蔡晨錚
蔡逸真
蔡麗棻
蔡向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
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614,825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7,038元。
二、如附表所示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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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地 號 │土地公告現值│ 面 積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 額 │
│ │ (苗栗縣公館鄉) │ (元/ ㎡) │ ( ㎡ ) │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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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館陽段452地號 │ 13,500元 │ 358.85 │ 1/3 │ 1,614,8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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