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苗簡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貴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
分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事項。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按上訴之訴訟標的價 額,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本件上訴 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5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625 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