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繼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柯陣國
李月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林吳氏保妹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李文傑律師(住新竹市○○路000 號7 樓之7 )為被繼承人林吳氏保妹(嘉永4 年12月21日出生,昭和15年2 月23日死亡,生前住新竹州苗栗郡四湖庄鴨母坑五百七番地)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林吳氏保妹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林吳氏保妹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 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林吳氏保妹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林吳氏保妹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柯陣國與第三人林益炳同為坐落 苗栗縣西湖鄉鴨母坑段498 、499 、500 、501 、502 、50 3 、504 、505 、506 、506-1 、509 、564 、564-1 地號 土地之共有人;聲請人李月萍與第三人林益炳同為坐落苗栗 縣西湖鄉○○○段000 ○000 ○000 ○0000○0000地號土地 之共有人,因第三人林益炳於昭和8 年1 月3 日即民國22年 1 月3 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其母林謝氏雙妹,嗣林謝氏 雙妹於昭和13年2 月19日即民國27年2 月19日死亡後,即由 第三人林益炳之祖母即被繼承人林吳氏保妹(嘉永4 年12月 21日出生,生前住新竹州苗栗郡四湖庄鴨母坑五百七番地) 繼承,詎林吳氏保妹於昭和15年2 月23日即民國29年2 月23 日死亡後即絕家,聲請人為地盡其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 2 項之規定,聲請指定李文傑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 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又先順序繼 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 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 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第1176條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選任、改任或
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時,應詢問利害關係人及受選任人之意 見。又上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 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4 6 條、第141 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3 年度繼 字第31號民事裁定、土地登記第二、三類謄本、戶籍資料等 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3 年度繼字第31號指定遺產 管理人卷宗核閱無誤。從而,聲請人與第三人林益炳之再轉 繼承人即被繼承人林吳氏保妹共有上開不動產,為利害關係 人,其聲請本院指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洵屬有據。依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9 點及聲請人所提出之土地登記謄 本觀之,第三人林益炳之遺產,於日據時期絕家後未予歸公 致懸成無人繼承,光復後,應依我國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定其 繼承人,不得再以絕戶(家)再興為由主張繼承申請登記; 又依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所載,所謂絕家者,乃家因喪失 戶主,又無戶主繼承人而歸於消滅之謂(參照臺灣民事習慣 調查報告第462 頁),即被繼承人林吳氏保妹死亡後絕家, 係指家因被繼承人林吳氏保妹死亡後,無戶主繼承人而歸於 消滅,非即謂被繼承人林吳氏保妹無民法第1138條之法定繼 承人。另依上開卷內苗栗縣西湖鄉戶政事務所104 年4 月14 日苗縣西鄉戶字第1040000446號函文及所檢附之戶籍資料所 示,被繼承人林吳氏保妹於明治11年與林慶忠(大正4 年死 亡)結婚至昭和15年死亡並未生育子女,且林慶忠與前妻邱 氏傳妹所生之子林阿冉、林阿石亦查無被林吳氏保妹收養資 料,復查無林吳氏保妹之父母及祖父母之戶籍資料,是被繼 承人林吳氏保妹於絕家後已無可知之法定繼承人,顯有繼承 人有無不明之情。綜上,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林吳氏保妹死亡 後即絕家,而其無配偶、子女,又查無其他法定繼承人;另 經聲請人陳報指定由李文傑律師(住新竹市○○路000 號7 樓之7 )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據李文傑律師提出 同意書1 份為證,茲審酌律師對法律學有專精,對於遺產管 理事件應較熟稔,較能積極有效發揮遺產之最大效益,爰指 定李文傑律師為被繼承人林吳氏保妹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法 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 嚴小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