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苗小調字,104年度,231號
MLDV,104,司苗小調,231,201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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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苗小調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阮氏儀
聲 請 人 涂鼎光
相 對 人 傅國晉
代 理 人 黃桂鈴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__技術審查官於本院
104年度司苗小調字第23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 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 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 查證據。」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明定。二、本院審理上開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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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