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曾玉琳
曾美花
一、債務人曾玉琳、曾美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
壹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玉琳於民國98年間至民國99年間邀同債
務人曾美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
學生就學貸款】2 筆,共計新臺幣3 萬5,104 元整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
)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
分48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
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曾玉琳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3 萬5,104 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
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
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曾美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398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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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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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曾玉琳、曾│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35104 │美花 │1月16日起 │ │八三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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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玉琳、曾│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5104 │美花 │2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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