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796號
MLDV,104,司促,3796,2015061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9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李萍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捌佰元,及其中新
  臺幣貳萬柒仟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李萍芬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
  ) 消費本金:新臺幣27,998元整。( 二) 利息計算:新臺幣
  58,9 52 元整。( 三) 逾期費用:新臺幣53,850元整。( 四
  )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
  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
  月二十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1/1頁


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