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0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彧
債 務 人 陳昆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㈠新臺幣貳萬零陸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玖
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伍佰
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柒佰元之
違約金。
㈡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玖
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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