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516號
MLDV,104,司促,3516,201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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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江泰豐
債 務 人 吳承忠
      吳長原
      劉佳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玖佰陸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吳承忠分別於民國( 下同) 98年就讀國立苑
     裡高中、100 年就讀育達商業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
     人吳長原劉佳雯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1 筆,
     借據額度分別為新臺幣( 下同) 300,000 元、800,000
     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82,
     964 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
     日( 即101 年12月28日) 一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
     ;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4 年03月28日起,未履約攤還
     本息,尚欠182,964 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
     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
     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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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