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57號
MLDV,104,司促,3457,20150605,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57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債 務 人 邱珮茹
      鄭郁燕
一、債務人邱珮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貳仟
  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期款(即壹萬
  零肆佰玖拾伍元)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
  債務人鄭郁燕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