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451號
MLDV,104,司促,3451,201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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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葉順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肆佰捌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順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6月03日止累計36,4
    84元正未給付,其中8,569 元為消費款;24,315元為循
    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345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順招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8569元│     │6月04日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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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