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8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陳有詳即陳保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叁佰伍拾伍元,及按
下列方式計付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㈡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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