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7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范瑞霞(即范蓉之繼承人)
范雪霞(即范蓉之繼承人)
范碧霞(即范蓉之繼承人)
范秋霞(即范蓉之繼承人)
范振祺(即范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范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
拾肆萬伍仟零陸拾貳元,及其中壹拾肆萬玖仟陸佰零肆元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王宏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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