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3年度,699號
MLDV,103,苗簡,699,2015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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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699號
上 訴 人 曾榮貴(即曾慶春之繼承人)
      曾為賢(即曾慶春之繼承人)
      曾蘇九妹(即曾慶春之繼承人)
      曾榮勝(即曾慶春之繼承人)
      蔡曾金秀(即曾慶春之繼承人)
      彭曾玉妹(即曾慶春之繼承人)
      曾德裕(即曾慶春之繼承人)
      曾德利(即曾慶春之繼承人)
      曾子綾(即曾慶春之繼承人)
      黃木田(即黃用之繼承人)
兼 上10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榮富(即曾慶春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謝榮興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
拾貳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
玖拾伍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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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