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苗簡字第699號上 訴 人 曾榮貴(即曾慶春之繼承人) 曾為賢(即曾慶春之繼承人) 曾蘇九妹(即曾慶春之繼承人) 曾榮勝(即曾慶春之繼承人) 蔡曾金秀(即曾慶春之繼承人) 彭曾玉妹(即曾慶春之繼承人) 曾德裕(即曾慶春之繼承人) 曾德利(即曾慶春之繼承人) 曾子綾(即曾慶春之繼承人) 黃木田(即黃用之繼承人)兼 上10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榮富(即曾慶春之繼承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謝榮興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 永 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哲 豪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