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18號
MLDV,102,重訴,118,2015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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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原   告 孫江春蘭
      江蘭香
      江美華
      江怡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江黃雙妹
      江選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繼圃
      謝其良
      陳宏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訴之聲明一、之附表一內 容,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玲
法 官 潘進順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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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