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郭兆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玉球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832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