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104年度,477號
MLDM,104,苗簡,477,2015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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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苗簡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梓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4 年度毒偵字第34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梓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削尖吸管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標題一第2 列之「判處期徒刑 2 月」應更正為「判處有期徒刑2 月」)。
二、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受刑事處遇之紀錄,此次施用毒品之原 因、手段、劑量,對個人、家庭、社會所生危害,犯罪後未 完全坦承(供稱施用時間為採尿前6 日之104 年1 月9 日) 之態度,暨其戒癮動機、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另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殘渣袋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 應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供犯罪所用且屬於被告之 物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 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第3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342號
被 告 彭梓育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苗栗市○○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梓育前於民國 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以 101年度苗簡字第469號判處期徒刑2月確定,經與 另犯之搶奪等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11月確定,於103年6 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剩餘刑期付保護管束,現仍在假 釋期間內。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於104年1月15日23時3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 次。嗣於104年1月15日22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市○○區○○路○○道 0號高速公 路陸橋下時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 袋1只、削尖吸管1支。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彭梓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同意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照片 3張、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編號對照表、台灣 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 104偵-0078)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 1 只,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至扣案削尖吸管 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業據 被告供陳在卷,請依刑法第 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規定宣 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馮美珊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賴家蓮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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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