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26號
MLDM,103,訴,26,2015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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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金安
      賴永發
      蔡憲松
      陳金霖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
度偵字第5521號、102 年度偵字第2633號、第5337號、第5849號
、第6327號),及移送併辦(103 年度偵字第702 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金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2 、164 、170 至172 所示發票共伍張均沒收;又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壹張沒收;又犯偽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犯偽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賴永發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2 所示發票壹張沒收;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發票壹張沒收;又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蔡憲松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發票壹張沒收;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森林法第五十條之收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森林法第五十條之收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有期徒刑如



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發票壹張沒收。
陳金霖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林金安前於民國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 63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38 1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於98年間因誣告案件,經臺中高 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1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 有期徒刑3 月,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6544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嗣上開二罪再經臺中高分院以101 年度聲字 第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101 年6 月28日 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二、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逃漏稅捐部分:
林金安係苗栗縣三義鄉知名木品雕刻家,自99年6 月1 日起 至101 年10月23日止,為址設苗栗縣三義鄉○○村○○○00 0 號之鴻燕藝品館之登記負責人,負責會計業務及開立統一 發票等商業憑證,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 計人員,並屬從事鴻燕藝品館經營業務之人【101 年10月24 日起則改由林金安之子游林梓騰(原名林永家)出任登記負 責人,但會計業務及開立統一發票等商業憑證仍由林金安負 責,林金安仍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主辦會計人員,並實際掌控 業務經營】;賴永發林金安之友人,並為苗栗縣三義鄉之 木材業者;蔡憲松賴永發之友人,另為址設臺中市○○區 ○○路000 號1 樓之太乙國寶牛樟芝有限公司(下稱太乙公 司)之負責人,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並屬從事 太乙公司經營業務之人;陳金霖係嘉義地區之牛樟木植菌業 者及賴永發之友人,另為址設嘉義市○區○○路0 段00號1 樓之老班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老班樟公司)之負責人 。林金安賴永發蔡憲松陳金霖均明知統一發票係屬商 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不得為不實內容之填製,竟分別 為下列犯行:
林金安明知鴻燕藝品館未曾販賣漂流木牛樟殘材予附表一所 示之個人、商號或公司,賴永發明知鴻燕藝品館未曾販賣漂 流木牛樟殘材予附表一編號2 至8 、11、13、15、18、20至 21、24至27、29至41、51、56至57、64、74、93、112 、12 2 、127 、131 至134 、139 至146 、149 至150 、161 、 165 、175 、186 、194 至195 、197 至198 、201 之個人 、商號或公司,蔡憲松明知鴻燕藝品館未曾販賣漂流木牛樟



殘材予張德旺【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苗檢) 檢察官另以101 年度偵字第551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所經 營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1 樓之白馬山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下稱白馬山公司),陳金霖明知鴻燕藝品館未曾販 賣漂流木牛樟殘材予附表一編號141 至145 、149 至150 、 165 、194 至195 、197 之人,林金安賴永發為販售不實 商業會計憑證牟利,蔡憲松陳金霖為取得統一發票作為牛 樟木之合法來源證明,竟由林金安自行,或與賴永發(附表 一編號2 至8 、11、13、15、18、20至21、24至27、29至41 、51、56至57、64、74、93、112 、122 、127 、131 至13 4 、139 至146 、149 至150 、161 、165 、175 、186 、 194 至195 、197 至198 、201 部分)、蔡憲松(附表一編 號198 部分)、陳金霖(附表一編號141 至145 、149 至 150 、165 、194 至195 、197 部分)及其餘附表一「發票 記載之買受人姓名」欄或「仲介人或購買人」欄所示之人( 均由苗檢檢察官另行簽分偵辦),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之單一接續犯意聯絡,自99年6 月1 日起至101 年11月13 日止,由附表一「發票記載之買受人姓名」欄或「仲介人或 購買人」欄所示之人告知或轉知購買人之基本資料、金額、 數量後,由林金安自行或指示不知情之媳婦林婉雯虛偽登載 開立如附表一所示、載有「漂流木牛樟殘材」等文字內容之 鴻燕藝品館統一發票,轉交予附表一「發票記載之買受人姓 名」欄或「仲介人或購買人」欄所示之人(若係仲介人再轉 交購買人),並由林金安賴永發收取票面金額一定比例之 金額牟利【由賴永發任仲介人者,賴永發另提供不實之王志 宏及兆峻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兆峻公司)合約書、賴永發及 王志宏木材買賣合約書等影本各1 份予買受人,備供查緝時 作為合法來源證明使用】;林金安並違反營業人銷售貨物時 ,應依據所銷售貨物之實際內容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 與賴永發均明知倘無銷售之事實,不得虛偽開立統一發票, 竟自行或與賴永發共同(附表一編號31、33、38部分)基於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將附表一編號31、33、38、 49至50、52、61、95、188 、202 至204 等無實際交易事實 之不實銷項統一發票交付各該納稅義務人充作進項憑證,持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各期營業稅時,誆稱該等統一發票係進 項成本而為行使,持以虛報為進項成本以扣抵銷項稅額,而 幫助各該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 關對於稅捐稽徵業務管理與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㈡蔡憲松明知太乙公司未曾販賣牛樟木殘材予附表二所示之人 ,賴永發明知太乙公司未曾販賣牛樟木殘材予附表二編號1



、4 至5 所示之人,蔡憲松為販售不實商業會計憑證牟利, 賴永發陳志源之託為陳志源、日如祥取得統一發票作為持 有牛樟木之合法來源證明,竟由蔡憲松與太乙公司總經理李 懿珍(業經苗檢檢察官另以102 年度偵字第5850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或由蔡憲松與李懿珍、賴永發(附表二編號1 、 4 、5 部分)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單一接續犯意聯 絡,由蔡憲松指示李懿珍在太乙公司臺中市辦公室內,於附 表二所示發票開立日期,虛偽登載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 發票,交予附表二「發票記載之買受人姓名」欄或「仲介人 或購買人」欄所示之人(若係仲介人再轉交購買人),並由 蔡憲松收取票面金額一定比例之報酬牟利。
蔡憲松明知址設臺南市左鎮區左鎮里左鎮000 ○0 號之奧妙 奇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奧妙奇蹟公司,由苗檢檢察官 另行簽分偵辦)未曾販賣廢牛樟殘材予白馬山公司,然為掩 飾其販賣贓物予張德旺之犯行,竟與奧妙奇蹟公司已成年之 經辦會計人員、張德旺、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 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單一接續犯意聯絡,由蔡憲松以 新臺幣(下同)6 萬元之代價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男子購買統一發票,並告知白馬山公司之統一編號等基本資 料及欲填載之購買牛樟木廢材數量、價格後,由該男子轉知 奧妙奇蹟公司之經辦會計人員於101 年6 月4 日前某日,在 某處虛偽開立附表三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並由該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男子在南投縣名間休息站某處交付予蔡憲松,再 由蔡憲松轉交張德旺作為張德旺持有牛樟木之合法來源證明 。
三、偽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使用偽造刑事證據部分: ㈠林金安明知張純良(業經苗檢檢察官另以102 年度偵字第53 3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仲介開立予鄧金柱(業經苗檢檢察 官另以101 年度偵字第552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之附表一 編號75統一發票,係虛偽開立並無實際交易,並知悉苗檢將 於102 年1 月29日以證人身份傳訊其到庭作證,竟於102 年 1 月28日晚間某時許,與張純良、鄧金柱同在鴻燕藝品館內 約定就苗檢101 年度偵字第5526號鄧金柱涉嫌森林法贓物案 件翌日偵訊時,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即「林金安與鄧 金柱間有無合法交易漂流木牛樟殘材」,將由林金安證稱雙 方有實際交易之虛偽不實陳述。林金安、張純良與鄧金柱另 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鄧金柱部分係 偽造自己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不構成刑法第165 條之罪, 但仍構成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罪,起訴書漏載行使部 分事實,應予補充),林金安、張純良另同時基於偽造他人



刑事被告案件證據之犯意聯絡,由林金安將附表四所示免用 發票收據所載內容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如附表 四所示之免用發票收據上,交予鄧金柱收執,要求鄧金柱於 翌日偵訊時提出以作為鄧金柱涉犯刑事案件之有利證據使用 。嗣鄧金柱即於102 年1 月29日上午9 時34分許,於苗檢檢 察官在苗檢第二偵查庭訊問時供稱:伊所有扣案牛樟木殘材 係於80幾年間向林金安購買等語,並將附表四所示免用發票 收據提出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檢察官對於鄧金柱涉案犯罪事 實認定之正確性。林金安亦另基於偽證之犯意,於102 年1 月29日上午10時25分許,在苗檢第二偵查庭以證人身分應訊 ,並經檢察官告以得拒絕證言之權利,於供前具結後,就「 林金安鄧金柱間有無合法交易漂流木牛樟殘材」此一於案 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證稱:伊係鴻燕藝品館之負責人 ,伊認識鄧金柱已經10幾年,伊於80幾年時,有賣牛樟木給 鄧金柱,但當時伊還不認識鄧金柱,後來伊買車時,才知悉 鄧金柱做汽車買賣;伊賣給鄧金柱之牛樟木,確實如鴻燕藝 品館發票開立之2 噸,發票係事後開立的;鄧金柱遭警查獲 扣案之牛樟木殘材均係伊於80幾年間販出,後來鄧金柱要發 票,伊就照開給鄧金柱,但另外要繳5 %稅金等語,以附和 鄧金柱上開供詞,足以影響檢察官對於鄧金柱所涉森林法贓 物案件偵查結果之正確性。嗣於102 年12月18日鄧金柱前開 案件裁判確定前,經苗檢檢察官提林金安到庭自白上情。 ㈡林金安明知其開立予林鎮環(業經苗檢檢察官另以102 年度 偵字第5358號、103 年度偵字第678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之附表一編號176 統一發票,係虛偽開立並無實際交易,惟 因與林鎮環有多年情誼,為掩飾林鎮環故買贓物犯行,竟於 苗檢102 年度偵字第5358號林鎮環涉嫌森林法贓物案件中, 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即「林金安與林鎮環間有無合法 交易漂流木牛樟木殘材」,先於102 年12月3 日到庭以被告 身分虛偽供稱:伊有賣給林鎮環漂流木牛樟殘材,統一發票 係當時開立的,統一發票交易日期、內容、數量都對,木頭 均係林鎮環自己去鴻燕藝品館拿的,當時確實有賣林鎮環漂 流木等語,嗣經檢察官當庭轉為證人身分應訊,並告以得拒 絕證言之權利後,仍基於偽證之犯意供後具結,虛偽證稱: 伊今日上開以被告身分所言係屬實在等語,足以影響檢察官 對於林鎮環所涉森林法贓物案件偵查結果之正確性。嗣於10 2 年12月18日林鎮環前開案件裁判確定前,經提林金安到 庭自白上情。
賴永發明知鴻燕藝品館開立予白馬山公司之附表一編號198 統一發票,係經由蔡憲松以42萬元之代價所購入之不實會計



憑證,雙方並無實際交易,竟為掩飾蔡憲松、張德旺故買贓 物犯行,基於偽證之犯意,於苗檢101 年度偵字第5518號張 德旺涉嫌森林法贓物案件、101 年度偵字第5521號蔡憲松涉 嫌森林法贓物案件中,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即「鴻燕 藝品館有無經賴永發之介紹與蔡憲松、張德旺合法交易漂流 木牛樟木殘材」,於102 年4 月29日偵訊時以被告身分應訊 ,虛偽供稱:伊係林金安之合夥人,伊有如統一發票所示內 容賣給蔡憲松35公噸之牛樟漂流木,因伊沒有公司行號,所 以才請合夥人林金安以鴻燕藝品館之名義開立,並向林金安 抽取佣金,伊所販賣之漂流木均係於莫拉克颱風期間合法打 撈等語,並提出不實之王志宏與兆峻公司木材買賣合約書及 賴永發與王志宏木材買賣合約書各1 份(起訴書誤載賴永發 提出之文書包括賴永發蔡憲松牛樟木殘材買賣合約書)以 為佐證,嗣經檢察官當庭轉為證人身分應訊,並告以得拒絕 證言之權利後,仍基於偽證之犯意供後具結,虛偽證稱:伊 今日上開以被告身分所言係屬實在等語,足以影響檢察官對 於蔡憲松、張德旺所涉森林法贓物案件偵查結果之正確性。 嗣於102 年12月24日蔡憲松、張德旺前開案件裁判確定前, 經苗檢檢察官提賴永發自白上情。
四、森林法贓物部分:
蔡憲松明知他人所販售之牛樟木殘材可供培育牛樟芝,極具 經濟價值,為受林務主管機關管制之森林主產物,若無合法 來源證明,應屬盜伐、盜取之來路不明贓物,仍基於故買贓 物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101 年9 月15日前某日,以每公噸13.5萬元之價格,向廖 卓成(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305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收購無合法證明之盜伐牛樟木贓物3. 5 公噸。嗣於101 年9 月15日晚上某時許,委由綽號「阿榮 」之運輸業者,將上開牛樟木贓物以50萬元之價格販賣予張 德旺,並由張德旺將上開牛樟木置放在臺中市○○區○○巷 0 ○0 號對面之白馬山牛樟木復育中心(下稱白馬山公司倉 庫)內存放。
㈡於101 年間某日,以不詳價格,向綽號「阿倫」之姓名年籍 不詳男子購買無合法來源之牛樟木材數塊(重約15公噸)。 復將上開贓物轉交予不知情之址設彰化縣彰化市○○路0 段 000 號1 樓詠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黃厚平植菌後,以 600 萬元之價格販賣予張德旺,並分別於101 年11月、12月 及102 年1 月間某日,分批運送至白馬山公司倉庫內存放( 此部分因業與白馬山公司另案持有之牛樟木贓物混同而無法 分辨,僅以數塊記載)。




五、案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下稱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 處(下稱新竹林管處)告訴及苗檢檢察官自動檢舉後,報請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指揮「返木計畫專案」,令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北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下稱新北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檢)、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竹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下稱中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投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下 稱嘉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南檢)、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雄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下稱屏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基檢)、臺 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花檢)函轉,及苗檢檢察官指 揮檢察事務官、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下稱中 機站)、苗栗縣調查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 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下稱森保隊)、苗栗縣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大湖分局(下稱大湖分局)報告或移送苗檢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金安賴永發蔡憲松陳金霖(下合稱被告4 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 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等與檢察官 、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 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 之1 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則本案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同法第159 條第2 項規定, 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4 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不諱(見 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6號卷第55至60、66至70、113 頁、第 152 頁反面至154 頁、第156 頁反面至157 頁、第200 頁反 面、第209 頁、第272 頁反面至273 頁),且查 ㈠上開犯罪事實欄二、㈠部分,業據被告林金安賴永發、陳 金霖、蔡憲松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見本院102 年度聲羈字第 202 號卷第12至14頁、102 年度偵聲字第136 號卷第26頁反 面、102 年度聲羈字第203 號卷第11至15頁、苗檢102 年度 偵字第5337號卷,下稱偵5337卷,卷一第174 至176 頁、卷 二第83至112 、160 頁、第164 頁反面至166 頁、第168 至 172 、176 至177 、186 至188 、200 至218 頁、卷三第74 至75、126 至128 頁、第154 頁反面、第157 頁反面、第15



9 頁反面至160 頁、第161 頁反面至162 頁、第165 頁反面 、第166 頁反面、第169 至170 頁、卷四第126 至134 、13 6 至138 頁、第141 頁反面、第150 至151 頁、102 年度偵 字第6327號卷,下稱偵6327卷,第101 至106 、141 至147 、152 頁、101 年度偵字第5521號卷,下稱偵5521卷,卷三 第3 至4 、32、35頁、102 年度他字第763 號卷,下稱他76 3 卷,卷九第35至40頁、卷十四第8 至10頁),核與證人林 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技士涂錦章(見偵5337卷卷一第201 至 204 頁)、金萬溢大奇木廠負責人龔進益(見偵5337卷卷二 第9 至13、16至17頁)、柯永日、謝明勳(見偵5337卷卷三 第18至29頁、第146 頁反面、第151 頁反面至152 頁)、鄧 金柱、張純良、尤義順(見偵5337卷卷四第101 至103 、10 9 至112 、140 至142 頁)、林妙盛張清寧(見偵5337卷 卷五第116 至117 、120 至122 頁)、朱振順、陳金鑫、何 政杰、蘇楠雄、王靖森、林宜俊、鄧東森(見偵6327卷第7 至9 、23至26、32至35、43至46、53至54頁、第58頁反面至 59頁、第67至68頁、第75頁反面至76頁、第84至87、108 至 110 、113 至115 、118 至119 、122 至123 、126 至127 、129 至130 、134 至136 、148 至153 頁)、張德旺(見 苗檢101 年度偵字第5518號卷,下稱偵5518卷,卷一第73至 75頁、卷三第3 頁、卷四第160 至161 、163 頁)、王盈盛 、柳平助、陳啟仕、羅燦榮、鄧東森、陳明新、林朝聰、張 仟標、羅來發、林慶明(見嘉檢102 年度他字第1547號卷第 16至17、21至22、23至24、28至29、31至32、41、43至44、 48至49、51至52、55至56、57至58、64至65、103 、109 至 110 、112 至113 、117 、146 至147 、151 、153 至154 、158 至159 頁)、陳銀村、陳一郎、林耀三、楊鎮松、鄭 豐昌、羅濟彬張進福、蘇先助、陳訓誠、何東龍、廖文章 、劉重佑、梁群傑張國益陳翠琴林峻永廖卓成、羅 仁定、陳首卯、羅建華(見中檢102 年度他字第5294號卷第 137 至141 、144 至145 、150 至151 、157 至158 、165 至166 、183 至186 、192 至193 、199 、202 至203 、20 7 、209 至210 、213 至214 、247 至248 、253 、261 、 266 、268 頁)、胡展峯、范揚炳、黃錦秀、何智康、溫宏 窓、徐聰明湯景智蘇文龍張仁宗(見竹檢102 年度他 字第1829號卷第74至76、80至83、87至89、94至98、100 至 102 、124 至127 、170 至180 、214 至215 頁)、廖建昌 、張廷水、陳維笙、簡健生、李明修、張國禎、張添庸、徐 兆一、陳殿城(見桃檢102 年度他字第4974號卷第78至79、 85至87、89至91、99至103 、110 至115 、125 至128 、13



1 至134 、136 至140 、152 至153 、158 至160 、162 至 163 、175 至178 、180 至181 頁)、鍾清銅、葉王福權、 劉清源、呂學明(見花檢102 年度他字第687 號卷第31至32 、41至42、50、62至67、69、75至76頁)、侯全益、陳洺儀 、蕭至恩、陳永銘許寶金、陳繼亮(見雄檢102 年度他字 第7493號卷第27至29、33至37、42至44、49至50、76至79頁 )、邱忠勇、戴嘉良、羅鎮嘉、鍾豐丞(見南檢102 年度他 字第3750號卷第24至25、31至32、34至35、41至42、46至48 、51至53、55至56、64至65頁)、曾顏順、簡源福(見基檢 102 年度他字第967 號卷第14至16、27至29、33頁)、羅緒 彰、李麗珠(見屏檢102 年度他字第1307號卷第6 至13頁) 、孫偉修(見北檢102 年度他字第8421號卷第41頁)、李東 諭(見北檢102 年度他字第8625號卷第7 頁)、梁味珍、王 得明、許邱秀月(見新北檢102 年度他字第4484號卷第28至 31、34至36、44至46頁)、甘清霖、許錦文、余峻寬、劉炳 禎、顏增龍、余國瑋、林秋桂、蔡獻堂、邱耀宏、邱華鑫、 彭正桾(見他763 卷卷二第4 至5 、13至19、24至25、39至 41、47至48、53至54、61至62、67至69、78至80、83至86、 91至92、95至97、102 至103 、118 至121 、130 至131 、 133 至138 、149 至152 、166 至167 、169 至171 、178 至179 、192 至196 、205 至207 、212 頁)、李秉和、曾 錦南、黃志強、盧賢能、陳浩斌羅明生、王榮錦、劉潤富 (見他763 卷卷三第4 至5 、12至16、18至22、27至28、30 至31、37至39、53至57、76至77、93至94、105 至107 、12 1 至122 、131 至132 、135 、143 至145 、148 至149 、 155 至157 、159 頁)、涂馨文、涂志成、林鎮環、謝柏園 、張清源、劉少涵、林妙福、吳德火、江玉清、許明興、黃 薪哲、黃茂泉、潘朝鼎、賴添振、胡棟煒、胡棟宏(見他76 3 卷卷四第3 、6 至7 、28至32、70至72、73至75、82、97 至98、101 至102 、106 至109 、130 至132 、144 至146 、152 至153 、155 至156 、161 至162 、165 至166 、17 0 至171 、174 、179 至180 、184 至185 、189 至190 、 198 至199 、205 至206 、209 至210 、214 至215 、219 至220 、226 至227 、232 至233 、239 至240 、262 至26 3 、270 至271 、274 至275 頁)、胡明山鄧新穎(見他 763 卷卷六第60至61、68至70頁)、劉祺民(見他763 卷卷 七第23至24頁)、彭正桾、龔進益、許可鴻、陳春福、游林 梓騰、林婉雯、王志宏(見他763 卷卷八第2 至6 、20、22 至24、26、31至32、38至40、47至49、55至56、61至63、69 至71、80至84、90至93、98至103 、107 至108 、122 至12



4 、138 至141 頁)、柯永日范梅玲、陳維笙、張榮森、 張國禎、李明修、廖建昌、張廷水徐兆一李東諭、林沈 盛、張添庸彭雲光(見他763 卷卷九第3 至5 、9 至14、 18至20頁、第22頁反面至24頁、第26至28、35至40、48至50 、52至58、133 至134 、139 至141 、150 、156 至157 、 161 至163 、165 、167 至169 、193 至196 頁)、江玉清 、劉炳禎、簡健生、蘇文龍、劉少涵、余國瑋、吳德火、徐 聰明、彭聖文、范揚炳、湯景智、黃錦秀(見他763 卷卷十 第6 至9 、14、16、19至22、25至27、30、32至33、35、37 至38、41至44、47至64、106 、110 至112 頁)、黃漢君、 黃志強、羅明生陳浩斌、劉潤富、徐宗騰、林秋桂、柯永 日、吳東潤、許錦文、徐文貴梁群傑、施炳松、施海清張國益、楊鎮松、羅仁定、陳銀村、陳一郎、林耀三、陳首 卯、林峻永(見他763 卷卷十一第14至16、19至20、22至23 、30至31、33、37至38、41至45、50至53、57至58、60至61 、86至89、91至94、97、99、101 至107 、135 至136 、13 8 至139 、143 至146 、153 至157 、163 至167 、174 至 178 、186 至187 、192 、198 至200 、205 、211 至214 、220 至222 、224 、229 至231 頁)、李東諭、林沈盛、 陳金山、劉潤富、溫宏窓、張仁宗孫偉修孫幹隆、陳似 伶、何智康、蘇先助、葉王福權、陳訓誠(見他763 卷卷十 二第6 至9 、40至41、43至44、46至47、79至80、82至83、 106 至108 、124 至129 、133 至138 、197 至198 、201 至202 、206 至209 、212 至217 頁)、邱忠勇鄭豐昌羅振嘉、廖文章、柯永日、劉淑菁、鍾豐丞、劉祺民、何東 龍、戴嘉良(見他763 卷卷十三第24至27、42至44、62至63 、66至67、69至70、72至77、91至92、95至97、108 至109 、111 至113 、126 、130 至132 、169 至170 、172 至17 4 頁)、王盈盛、羅來發、林慶明、陳金鑫、王靖森、朱振 順、何政杰蘇楠雄鄧東森、林宜俊(見他763 卷卷十四 第23至24、27、54至58、60至63、176 至177 、180 至182 、185 至186 、189 至190 、193 至194 、196 至197 、19 9 至201 頁)、陳啟仕、林朝聰、羅燦榮、柳平助、(見他 763 卷卷十五第38至41、47至48、51至52、55至60、73至75 、82至83頁)、呂學明、李麗珠、侯全益、許寶金、黃燕龍 、陳永銘、陳洺儀、蕭至恩、鄒國鄉、林鎮環、柯妮廷、柯 永日、新竹林管處大湖工作站技正陳正倫(見他763 卷卷十 六第56至62、98至99、113 至114 、122 至123 、127 至12 8 、131 至135 、186 至190 、204 至206 、209 至218 頁 )、劉重佑、張仁宗彭聖文、溫宏窓、陳首卯、廖世璿



曾顏順、吳政朋、劉潤富、徐宗騰、許明興、林峻永、吳東 潤、許錦文(見他763 卷卷十七第5 至6 、16至19、30、61 至64、72至73、79至84、96至98、114 至115 、118 至119 、125 至126 、133 至136 、143 、146 至148 、156 至15 9 頁)、吳德火、羅濟彬柯永日、林鎮環、鍾清銅、簡源 福、陳似伶、涂志成(見他763 卷卷十八第16至19、25至26 、30、68至70、79至80、99、103 至105 、170 頁)等證述 之情節相符,並有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102 年8 月29日農 測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苗栗縣三義鄉○○段00地號 土地拐子湖段691 之26地號土地97年至101 年30cm×30cm放 大航空照片10張(見苗檢102 年度偵字第2633號卷第109 至 125 頁)、賴永發、林永家100 年3 月2 日350 公噸、每噸 8,500 元(牛樟木)木材買賣合約書、石玉佛、賴永發99年 9 月9 日1,300 公噸(木材一批含紅檜、香樟、櫸木、牛樟 )買賣合約書、王志宏、賴永發98年11月26日1,200 公噸( 漂流木一批含櫸木、紅檜、牛樟、肖楠等)木材買賣合約書 、兆峻公司授權王志宏撿拾莫拉克颱風造成臺東縣境內漂流 木合約書、賴永發、鴻燕藝品館100 年8 月2 日350 公噸、 每公噸8,500 元(牛樟漂流木)木材買賣合約書、劉萬益、 鴻燕藝品館100 年8 月2 日350 公噸、每公噸8,500 元(牛 樟木)木材買賣合約書影本(見偵5337卷卷一第69至71、75 頁、146 頁反面)、員警搜索林妙盛住處、車廠照片影本53 張(見偵5337卷卷五第101 至115 頁)、朱振順陳金霖10 0 年10月25日買賣合約書、王靖森、陳金霖100 年10月25日 木材買賣合約書、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下稱嘉義林管處 )違反森林法案件被害林木初步判別報告書(下稱初步判別 報告書)7 份及現場初判照片50張、秀林塑膠企業、秀林茶 莊出貨單2 紙、聯邦銀行匯款通知單2 紙(見偵6327卷第13 、19至20、27至29、38至40、47至50、61至63、78至81、88 至89、98至100 、137 至138 頁)、太乙公司有限公司變更 登記表(見苗檢101 年度偵字第5521號卷第77至78頁)、林 永家與陳啟仕99年12月13日買賣合約書、查獲陳明新現場照 片5 張、賴永發陳金霖101 年7 月21日買賣合約書(見嘉 檢102 年度他字第1547號卷第35頁、第98頁反面)、賴永發 與降三高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施海清)100 年3 月 25日買賣契約書、賴永發陳訓誠101 年2 月6 日買賣合約 書(見中檢102 年度他字第5294號卷第174 、235 頁)、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會勘紀錄、賴永發徐聰明買賣合約書 、賴永發湯景智100 年9 月10日買賣合約書(見竹檢102



年度他字第1829號卷第108 至114 、188 、197 頁)、賴永 發與張添庸100 年12月25日買賣合約書、陳殿城桃園縣龍潭 鄉○○路000 巷00弄00號住處現場照片6 張(見苗檢102 年 度他字第4974號卷第142 、172 至173 頁)、葉王福權工寮 木材照片2 張(見花檢102 年度他字第687 號卷第43頁)、 賴永發許寶金101 年4 月1 日買賣合約書(見雄檢102 年 度他字第7493號卷第88頁)、南檢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收據、目錄表(見南檢102 年度他字第3750號卷第20至23 頁)、偵辦林金安涉嫌森林法案102 年4 月29日會勘紀錄、 大湖分局搜索筆錄、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執行同意搜索證 明書(苗栗縣三義鄉○○段000 ○0 地號倉庫、苗栗縣三義 鄉○○村00鄰○○○000 號鴻燕藝品館)、勘察照片63張、 附表一發票影本204 張、新竹林管處99至101 年苗栗地區牛 樟每公噸市價調查表(見他763 卷卷一第102 至112 頁、第 165 頁反面至第221 頁、第226 頁)、新竹林管處初步判別 報告書(甘清霖、許錦文、林秋桂、邱耀宏、邱華鑫)、法 務部中部地區機動組(下稱中機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收據、扣押物委託保管切結書(林秋桂)、責付筆錄 (見他763 卷卷二第8 至12、30至34、37至38、106 至112 、155 至156 、185 至188 頁)、新竹林管處初步判別報告 書(李秉和、黃志強、盧賢能、陳浩斌、劉潤富)、中機站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目錄表及現場照片6 張(黃志強 、盧賢能、陳浩斌)、森保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目錄明細表、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黃志強)(見他763 卷卷三第9 至10、43至48、61至68、80至87、97至100 、10 9 至115 、163 至166 頁)、中機站扣押物品收據、目錄表 (涂馨文、張清源)、森保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涂馨文)、新竹林管處初步判別報告書(涂馨文、林 鎮環、張清源、許明興)、現場照片21張、賴永發賴添振 100 年6 月7 日買賣合約書(見他763 卷卷四第8 頁反面至 11頁、第23至25、39至40頁、第76頁反面至78頁、第83頁反 面至94頁、第133 至139 、195 至197 、266 頁)、進銷項 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人:柴桽鑽企業社,發票號碼:BW00 000000,營業稅額:6,000 ,扣抵代號:1 )(營業人:逍 遙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發票號碼:SY00000000、SY0000 0000、SY00000000,營業稅額:3,000 、2,500 、2,000 , 扣抵代號:1 、1 、1 )(營業人:普羅拜爾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票號碼:SY00000000、SY00000000,營業稅額 :20,000、1,500 ,扣抵代號:1 、1 )(營業人:崧育科 技有限公司,發票號碼:GM00000000、GM00000000、GM0000



0000,營業稅額:1,500 、1,500 、750 ,扣抵代號:1 、 1 、1 )、(營業人:全懋生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 懋公司,發票號碼:UC00000000,營業稅額:2,500 ,扣抵 代號:1 )、(營業人:林田事業有限公司,發票號碼:UC 00000000,營業稅額:1,500 ,扣抵代號:1 )、(營業人 :皓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票號碼:WL000000 00 ,營業 稅額:12,000,扣抵代號:1 )、進銷項資料檔案格式說明 、林務局新竹林管處102 年8 月12日竹政字第0000 000000 號函暨所附漂流木照片4 張、102 年10月1 日竹政字第0000 000000號函暨所附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莫拉克颱風期間牛樟 漂流木數量表(見他763 卷卷五第53、72、82至83、89、92 、97、108 、116 、126 至128 、133 至134 頁)、新竹林 管處初步判別報告書(全懋公司)、胡明山收受全懋公司代 買木材款項82萬5,000 元收據及支票各1 張、謝坤旺名片1 張(見他763 卷卷六第28至47頁、第62頁反面至63頁)、賣 方為王志宏、買方空白之木材買賣契約書(見他763 卷卷八 第110 頁)、中機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目錄 表(全懋公司)、李東諭尤義順101 年1 月13日買賣合約 書、張添庸、吳政朋98年12月1 日、98年12月26日、99年5 月24日買賣合約書、吳政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賴永發、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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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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