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4年度,55號
HLDV,104,婚,55,2015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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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55號
原   告 弼美足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
幣參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 法 官 陳雅敏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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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