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74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王瀅茹
債 務 人 陳睿成即陳瑞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零貳佰壹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三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
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三六計
算之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七二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
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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