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19號
HLDV,104,司促,1919,2015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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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19號
債 權 人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代 理 人 陳豐文
債 務 人 余新德
債 務 人 胡秋妹
債 務 人 余新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6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陸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陸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 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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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