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王可華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王泰翔律師
被 告 申楠
范淳淯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花簡字第142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於簡 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申楠、范淳淯被訴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王可華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廖晉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