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邱仕光
被 告 温文茂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花交簡字第255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温文茂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陸怡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