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賴興群
賴燕綺
賴紫涵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劉美嬌
原 告 賴張素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孫裕傑律師
被 告 黃宗傑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原交簡字第1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黃宗傑被訴過失重傷害乙案,經原告賴興群、賴燕綺、賴紫涵、劉美嬌、賴張素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戴韻玲
法 官 梁昭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大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