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湛竹明
債 務 人 林昕妤
林耀軒
徐秀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伍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9,550元,及詳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林昕妤前就讀真理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耀軒
、徐秀桂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
額總計為新臺幣208,194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
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
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林昕妤自104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9,550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
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
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林耀軒、徐秀桂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為法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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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1│ 29,550元 │ 104年2月1日起至 │ 1.83% │ 104年3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 104年4月30日止 │ │ 清償日止 │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
│ │ ├──────────┼──────┤ │,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
│ │ │ 104年5月1日起至 │ 2.83% │ │%計算。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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