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79號
TTDV,104,司促,2579,20150630,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湛竹明
債 務 人 林昕妤
      林耀軒
      徐秀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伍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9,550元,及詳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林昕妤前就讀真理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耀軒
    、徐秀桂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
    額總計為新臺幣208,194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
    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
    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林昕妤自104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9,550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
    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
    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林耀軒徐秀桂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為法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1│ 29,550元    │ 104年2月1日起至  │ 1.83%  │ 104年3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 104年4月30日止  │      │ 清償日止      │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
│ │         ├──────────┼──────┤          │,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
│ │         │ 104年5月1日起至  │ 2.83%  │          │%計算。        │
│ │         │ 清償日止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