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89年度,675號
TPBA,89,訴,675,20010227,2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七五號
  原   告     一順砂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局 長)陳明邦
  訴訟代理人     彭清波
  參 加 人     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董事長)張文耀
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八十九年度訴
字第六七五號命參加訴訟之裁定,發現有誤寫情形,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裁定關於當事人欄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丙○○律師」,更正為「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前述規定於裁定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明文。二、本件裁定關於當事人欄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丙○○律師」記載有誤,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陳雅香
法 官 黃本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書記官 謝廉縈

1/1頁


參考資料
一順砂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