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9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林有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柒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零貳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林有智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
費本金:新臺幣10,290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18,085
元整。(三)逾期費用:新臺幣0元整。(四)雜項費用(即手續
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
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起,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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