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446號
TTDV,104,司促,2446,201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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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46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大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王旺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任富美陳光輝劉梅珠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債 務人最新戶籍資料顯示,債務人任富美住居於桃園市龜山區 ,債務人陳光輝住居於桃園市龜山區,債務人劉梅珠住居於 新北市板橋區,均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 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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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