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92號
TTDV,104,司促,2292,201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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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裴光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裴光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03日止累計45,872元正
   未給付,其中13,924元為消費款;28,348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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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1 │ 13,924元    │ 104年6月4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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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