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26號
TTDV,104,司促,2226,201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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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2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宋振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肆仟貳佰伍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宋振琳於92年08月2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
  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
  務之本﹝利﹞息共計744,250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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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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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93,088元    │ 95年12月10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2 │ 38,576元    │ 104年5月28日起至 │百分之15.99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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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9,201元    │ 104年5月28日起至 │百分之15.99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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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