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2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宋振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肆仟貳佰伍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宋振琳於92年08月2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
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
務之本﹝利﹞息共計744,250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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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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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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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93,088元 │ 95年12月10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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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8,576元 │ 104年5月28日起至 │百分之15.99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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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9,201元 │ 104年5月28日起至 │百分之15.99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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