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25號
TTDV,104,司促,2225,201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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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2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張茗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零肆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張茗芳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11,438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2
  2,701元整。(三)逾期費用:新臺幣49,908元整。(四)雜項
  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
  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
  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
  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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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