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9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馬李勝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叁佰捌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馬李勝
美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
自結帳日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39,779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
67,361元整。(三)逾期費用:新臺幣1,247元整。(四)
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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