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還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01號
TTDV,103,訴,101,2015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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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1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
法定代理人 陳榮信 
訴訟代理人 李百峯律師
被   告 伍紹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占用地號」欄中關於「7909-13」之記載,應更正為「7907-13」。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徐晶純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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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