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14號
TTDV,103,司執消債更,14,201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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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債 權 人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黃家洋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文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周玉萍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李筱荷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董蒂雯
代 理 人 陳信伍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再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所稱盡力清償,僅須其將 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非必令債務人傾 其所有,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 於困境,致無力履行,反對債權人不利。此於辦理消費者債 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該條修正理由 亦有闡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抗字第1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 人目前任職於台東縣關山鎮民安診所,平均每月薪資約新台 幣(下同)43,000元(包含底薪、全勤獎金、加班費)等情 ,有在職薪資證明在卷足參(原卷第12頁),足認債務人確 有固定收入,並具有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其名下無國泰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而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名下保單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函覆在卷可參。復觀諸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第1 至48期每月清償15,000元,並隨子女成年增加清償額度,第 46至74期每期清償21,500元,第61至96期每期清償28,000清 償總額合計為1,914,500元。本院審酌債務人須扶養2名未成 年子女,每月生活費支出經原裁定核定為2,8000(含房屋租 金7,000元),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 虞,應屬合理,並願將清償期間延長為8年,並隨子女成年 將扶養費列入清償,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四、綜上,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 體債權人書面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已盡清償能事,始 能提出總還款1,914,500元之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 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又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 注意事項第27點所稱之盡力清償,於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



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 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其立法意旨已指 明還款金額佔總債權金額之比例多少、債權人債權因此蒙受 多少損害、其負債是否肇因於債務人不知節制或過度浪費之 行為,皆非審核更生方案是否盡力清償考量之範圍,是債權 人徒以清償成數過低等主張指摘更生方案不當,均不足採。 再者,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裁定逕予認可更生方案, 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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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1-45期每期清 │
│ 償新台幣15,000元、46-74期每期清償21500元、75-96期每期清償28000 │
│ 元,共計清償96期(8年)。 │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 │
│ 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
│ ,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台幣10,746,675元 │
│3、清償總額:新台幣1,914,500元 │
│4、清償成數:17.81%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
│編號│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比例﹪│ 各 期 分 配 金 額 │
│ │ │ │ ├───┬───┬────┤
│ │ │ │ │ 1-45 │46-74 │ 75-96 │
├──┼──────┼─────┼───┼───┼───┼────┤
│1 │乙○○○ │1,722,901 │16.03 │2,405 │3,446 │ 4,488 │
├──┼──────┼─────┼───┼───┼───┼────┤
│2 │誠信資融 │ 473,572 │ 4.41 │ 662 │ 948 │ 1,235 │




├──┼──────┼─────┼───┼───┼───┼────┤
│3 │甲○○○ │ 265,625 │ 2.47 │ 371 │ 531 │ 692 │
├──┼──────┼─────┼───┼───┼───┼────┤ │ │
│4 │杜拜資管 │ 423,831 │ 3.94 │ 591 │ 847 │ 1,103 │
├──┼──────┼─────┼───┼───┼───┼────┤
│5 │磊豐國際 │ 255,162 │ 2.37 │ 356 │ 510 │ 665 │
├──┼──────┼─────┼───┼───┼───┼────┤
│6 │華南商銀 │ 32,682 │ 0.3 │ 45 │ 65 │ 85 │
├──┼──────┼─────┼───┼───┼───┼────┤
│7 │中國信託 │1,037,261 │ 9.65 │1,448 │2,075 │ 2,702 │
├──┼──────┼─────┼───┼───┼───┼────┤
│8 │新誠國際 │ 438,810 │ 4.08 │ 612 │ 877│ 1,142 │
├──┼──────┼─────┼───┼───┼───┼────┤
│9 │遠東國際商銀│ 400,957 │ 3.73 │ 560 │ 802│ 1,044 │
├──┼──────┼─────┼───┼───┼───┼────┤
│10 │杏輝藥品 │ 17,993 │ 0.17 │ 26 │ 39 │ 48 │
├──┼──────┼─────┼───┼───┼───┼────┤
│11 │台北富邦 │ 281,784 │ 2.62 │ 393 │ 563│ 734 │
├──┼──────┼─────┼───┼───┼───┼────┤ │ │
│12 │匯豐商銀 │ 813,279 │ 7.57 │1,136 │ 1,628│ 2,120 │
├──┼──────┼─────┼───┼───┼───┼────┤
│13 │國泰世華 │2,487,568 │23.15 │3,473 │ 4,977│ 6,482 │
├──┼──────┼─────┼───┼───┼───┼────┤
│14 │永豐商銀 │ 622,115 │ 5.79 │ 869 │ 1,245│ 1,622 │
├──┼──────┼─────┼───┼───┼───┼────┤
│15 │良京實業 │1,034,805 │ 9.63 │1,445 │ 2,070│ 2,696 │
├──┼──────┼─────┼───┼───┼───┼────┤
│16 │滙誠第一 │ 438,330 │ 4.08 │ 612 │ 877│ 1,142 │
├──┼──────┼─────┼───┼───┼───┼────┤
│ │ 合 計 │10,746,675│ 100 │15,004│21,500│ 28,000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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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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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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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