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89年度,286號
TPBA,89,訴,286,200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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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六號
  原   告 瑞士商‧GA慕得芳公司
  代 表 人 伊凡.馬龍
        珍-保羅.凱斯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
  訴訟代理人 廖宴冬
  參 加 人 美商‧阿薇蕾克斯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美商‧阿薇蕾克斯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前對參加人經被告核准註冊之 「AVX」商標提出異議,原告不服被告以 中台異字第八七○五三八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及一再訴願 遭駁回之決定,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本院通知當事人於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到庭陳述意見後,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蔡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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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阿薇蕾克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士商‧GA慕得芳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士商‧GA慕得芳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