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東秩字,104年度,6號
TTDM,104,東秩,6,201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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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東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
被移送人 林建何
     黃郁嘉
     潘豫興
     宋庭毓
     陽明吉
     胡聖捷
     林振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4年6月15日信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建何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扣案之折疊刀壹把及木棍壹把,均沒入。
黃郁嘉潘豫興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宋庭毓陽明吉胡聖捷林振傑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4年5月7日凌晨2時33分許。 ㈡地點:臺東縣臺東市中華路與中正路口。
㈢行為:被移送人林建何黃郁嘉潘豫興與被移送人宋庭毓陽明吉胡聖捷林振傑及少年賴○呈(另經移送 機關移送本院少年法庭審理)於案發地點發生衝突, 林建何持其所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及木棍,黃郁嘉潘豫興宋庭毓陽明吉胡聖捷林振傑等人則 或持上開木棍、或以徒手,互相鬥毆成傷。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林建何黃郁嘉潘豫興宋庭毓陽明吉、胡聖 捷、林振傑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同案少年賴○呈於警詢時之陳述。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㈣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涉嫌人指認相片一覽表及臺東縣警察 局臺東分局寶桑派出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㈤林建何潘豫興之診斷證明書。
㈥刑案現場測繪圖。
㈦刑案現場照片及被移送人等之受傷照片。
㈧扣案物品照片
三、按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



物品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折疊刀 刀尖銳利、刀刃已開鋒,有扣案之折疊刀照片4 張可佐,且 被移送人宋庭毓亦證稱有遭被移送人林建何持上開刀械割傷 右手食指之情形,並有卷附照片可稽,是扣案折疊刀係具有 殺傷力之器械,殆無疑義。又上開規定意旨,係在保護公眾 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他人無故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 械而被持之作為滋事、械鬥、傷人之工具,被移送人林建何 於中華路、中正路口之交通幹道持上開刀械與他人互毆成傷 ,其在公眾場合攜帶刀械之行為,已脫逸正常社會生活維持 所必需,且已足以構成對公眾安全之威脅,應有依社會秩序 維護法規定予以處罰之必要。
四、再按,互相鬥毆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規定甚明。查被移送 人林建何黃郁嘉潘豫興宋庭毓陽明吉胡聖捷、林 振傑互相鬥毆之時間為凌晨時分,地點係在臺東縣臺東市中 華路與中正路口,屬於公共場所,是被移送人等互相鬥毆之 行為對於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有依上 開規定加以處罰之必要。被移送人林建何等7 人雖均未提起 傷害告訴,然考諸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目的,旨在維護公 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與刑法保護目的並非完全相同,是 被移送人上開行為,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規 定予以處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 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同旨)。
五、是核被移送人林建何黃郁嘉潘豫興宋庭毓陽明吉胡聖捷林振傑上開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第2 款之規定;被移送人林建何併違反同法第63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被移送人林建何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 械,並持之與人互相鬥毆,乃係以一不當行動而發生二以上 之結果,應依同法第24條第2 項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爰審酌被移送人等 人於公共場所互相鬥毆之行為,妨害社會秩序安寧甚鉅,兼 衡酌被移送人林建何尚持有具殺傷力之器械,對他人生命身 體安全危害較大,且此次衝突乃係因其與被移送人黃郁嘉潘豫興二人駕車攔截被移送人宋庭毓等人機車而起,情節較 重,併參以被移送人等均坦承犯行之態度、所受傷害程度等 一切情狀,分別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六、末查,扣案之折疊刀及木棍等物,為被移送人林建何所有供 違反本案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林建 何供承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 項之規定,併



予宣告沒入。
據上論斷,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87條第2款、第24條第2項、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彥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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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