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4年度,16號
TTDM,104,原訴,16,201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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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金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
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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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