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216號
TNDV,104,除,216,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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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孫士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8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 3年11月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486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03年11月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 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 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 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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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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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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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 │股票│1 │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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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