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京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光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6月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552號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 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 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1月1 2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5月12日屆滿 ,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 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74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001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南台南│京融實業有限公司│103年9月30日│34,162元 │ER0000000 │
│ │限公司黃大功 │分行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