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63號
原 告 陳金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葉美秀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8,20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8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8,20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
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