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863號
TNDV,104,訴,863,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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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63號
原   告 陳金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葉美秀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8,20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8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8,20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
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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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