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拆除廣告招牌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766號
TNDV,104,訴,766,201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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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6號
原   告 來亞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錫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拆除廣告招
牌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然原告另請求
   被告拆除臺南市○○路0段000號2樓外牆上設置之廣告招
   牌、室外機,請查明拆除所需之費用,以利本院核算訴訟
   標的價額,計算應繳納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李謝喜美與被告簽訂之合約,證明李謝喜美係契約
   當事人。又李謝喜美雖委託來亞管理委員會全權處理與被
   告間簽訂契約之事,充其量來亞管理委員會僅得為訴訟代
   理人,然李謝喜美並未將債權讓與來亞管理委員會,故來
   亞管理委員會自不具原告之資格,請更正之。
(三)來亞管理委員會之印章為「來亞大樓管理委員會」,究原
   告全稱係「來亞管理委員會」或「來亞大樓管理委員會
   ,請釋明之。另請提出李錫雄來亞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
   理人之證據。
(四)請提出臺南市○○路0段000號2樓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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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