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謝瑞峰
謝瑞記即被繼承人林慧琴之繼承人
謝惠淇即被繼承人林慧琴之繼承人
謝竣翔即被繼承人林慧琴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高華陽律師
曾獻賜律師
詹秉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260元,惟查本件原告為訴之追加,其
先位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謝瑞峰及被告謝瑞記、謝惠淇、謝竣翔
之被繼承人林慧琴間就系爭土地、建物之買賣關係不存在,並請
求被告謝瑞記、謝惠淇、謝竣翔塗銷系爭土地、建物之繼承及買
賣移轉所有權之登記,備位聲明係請求被告謝瑞峰與謝瑞記、謝
惠淇、謝竣翔之被繼承人林慧琴間就系爭土地、建物之買賣及所
有權移轉行為應予塗銷,而系爭土地、建物之公告現值及課稅現
值為新臺幣(下同)2,531,384元【計算式:土地部分83.88平方
公尺×26,800元/平方公尺=2,247,984元;建物部分課稅現值28
3,400元,以上合計2,531,384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53
1,3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原告僅繳納8,260元,尚
欠17,8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