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36號
TNDV,104,訴,236,201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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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謝瑞峰
      謝瑞記即被繼承人林慧琴之繼承人
      謝惠淇即被繼承人林慧琴之繼承人
      謝竣翔即被繼承人林慧琴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高華陽律師
      曾獻賜律師
      詹秉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260元,惟查本件原告為訴之追加,其
先位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謝瑞峰及被告謝瑞記謝惠淇謝竣翔
之被繼承人林慧琴間就系爭土地、建物之買賣關係不存在,並請
求被告謝瑞記謝惠淇謝竣翔塗銷系爭土地、建物之繼承及買
賣移轉所有權之登記,備位聲明係請求被告謝瑞峰謝瑞記、謝
惠淇、謝竣翔之被繼承人林慧琴間就系爭土地、建物之買賣及所
有權移轉行為應予塗銷,而系爭土地、建物之公告現值及課稅現
值為新臺幣(下同)2,531,384元【計算式:土地部分83.88平方
公尺×26,800元/平方公尺=2,247,984元;建物部分課稅現值28
3,400元,以上合計2,531,384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53
1,3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原告僅繳納8,260元,尚
欠17,8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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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