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426號
TNDV,104,補,426,2015062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26號
再審原告  林靜女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廖春葉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
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
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判例參照
)。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87號請求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該案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萬元,則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再
審之訴自應依上開二審訴訟標的金額課徵再審裁判費即1萬5,6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