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88號
TNDV,104,補,388,201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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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王傑堃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吉全等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查報請求被告拆除之面積(在地政機關測量
前,暫以原告主張約略面積估算),並據以計算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以請求拆除面積乘以最新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後,按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
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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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